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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vilgesetzbuch von China: Buch VII Haftung für unerlaubte Handlungen (2020)

民法典 第七 编 侵权 责任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8. Mai 2020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Jan 01, 2021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Zivilrecht Deliktsrecht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Xinzhu Li 李欣 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2020 年 5 月 28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第三 次))
第七 编 侵权 责任
第一 章 一般 规定
第一千一百 六十 四条 本 编 调整 因 侵害 民事 权益 产生 的 民事 民事 关系。
第一千一百 六十 五条 行为 人 因 过错 侵害 他人 民事 权益 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依照 法律 规定 推定 行为 人 有 过错 , 其 不能 证明 自己 没有 过错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侵权。
第一千一百 六十 六条 行为 人 造成 他人 民事 权益 损害 , 不论 行为 人 有无 过错 , 法律 规定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 依照
第一千一百 六 十七 条 侵权行为 危及 他人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 ,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侵权 人 承担 停止 侵害 、 妨碍 妨碍 、 消除 危险 等 侵权。。
第一千一百 六 十八 条 二人 以上 共同 实施 侵权行为 ,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千一百 六 十九 条 教唆 、 帮助 他人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 应当 与 行为 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教唆 、 帮助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 应当 承担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条 二人 以上 实施 危及 他人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 行为 , 其中 一 人 或者 数 人的 , 行为 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一条 二人 以上 分别 实施 侵权行为 造成 同一 损害 , 每个 人 的 侵权行为 都 足以 造成 全部 损害 的 , 行为 人
第一千一百 七十 二条 二人 以上 分别 实施 侵权行为 造成 同一 损害 , 能够 确定 责任 大小 的 ,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
第一千一百 七十 三条 被 侵权 人 对 同一 损害 的 发生 或者 扩大 有 过错 的 , 可以 减轻 侵权 人 的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四条 损害 是 因 受害人 故意 造成 的 , 行为 行为 人 承担 责任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五条 损害 是 因 第三 人 造成 的 , 第三 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六条 自愿 参加 具有 一定 风险 的 文体 活动 , 因 其他 参加 者 的 行为 受到 损害 的 ,或者 重大 过失 的 除外。
活动 组织者 的 责任 适用 本法 第一千一百 九 十八 条 至 第一 千 二百 零 一条 的 规定。
第一千一百 七 十七 条 合法 权益 受到 侵害 , 情况 紧迫 且 不能 及时 获得 国家 机关 保护 , 不 立即 采取 措施范围 内 采取 扣留 侵权 人 的 财物 等 合理 措施 ; 但是 , 应当 立即 请求 有关 国家 机关 处理。。
受害人 采取 的 措施 不当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 十八 条 本法 和 其他 法律 对 不 承担 责任 或者 减轻 责任 的 情形 另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第二 章 损害 赔偿
第一千一百 七 十九 条 侵害 他人 造成 人身 损害 的 , 应当 赔偿 医疗 费 、 护理费 、 交通 费 、 、 、 。 造成 残疾 的 , 还 应当 赔偿 辅助 器具 费 和 残疾 赔偿 金 ; 造成 死亡 的 , 还 应当 赔偿 和 和 死亡 赔偿。。
第一千一百 八十 条 因 同一 侵权行为 造成 多人 死亡 的 , 可以 以 相同 数额 确定 死亡 赔偿 金。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一条 被 侵权 人 死亡 的 , 其 近 亲属 有权 请求 侵权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被责任。
被 侵权 人 死亡 的 , 支付 被 侵权 人 医疗 费 、 丧葬费 等 合理 费用 的 人 有权 请求 侵权 人 赔偿 , 但是 侵权 侵权 人 已经 该 费用 的。。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二条 侵害 他人 人身 权益 造成 财产 损失 的 , 按照 被 侵权 人 因此 受到 的 损失 或者 人确定 , 被 侵权 人和 侵权 人 就 赔偿 数额 协商 不一致 ,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的 , 由 人民法院 根据 实际 情况 赔偿 赔偿。。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三条 侵害 自然人 人身 权益 造成 严重 精神 损害 的 ,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精神 损害 赔偿。
因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失 侵害 自然人 具有 人身 意义 的 特定 物 造成 严重 精神 损害 的 ,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精神 损害。。
第一千一百 八十 四条 侵害 他人 财产 的 , 财产 损失 按照 损失 发生 时 的 市场 价格 或者 其他 合理 方式 计算。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五条 故意 侵害 他人 知识产权 , 情节 严重 的 ,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相应 的 惩罚 性 赔偿。
第一千一百 八十 六条 受害人 和 行为 人 对 损害 的 发生 都 没有 过错 的 , 依照 法律 的 规定 由 双方 分担 损失。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七 条 损害 发生 后 , 当事人 可以 协商 赔偿 费用 的 支付 方式。 协商 不一致 的 , 赔偿 费用权 请求 提供 相应 的 担保。
第三 章 责任 主体 的 的 特殊
第一千一百 八 十八 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承担 侵权 责任。 监护人 尽 到 监护 职责 , , 可以 减轻 其 侵权。。
有财产 的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从 本人 财产 中 支付 赔偿 ; ; 不足 部分 , 由 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九 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他人 损害 损害 监护人 将 监护 职责.
第一千一百 九十 条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对 自己 的 行为 暂时 没有 意识 或者 失去 控制 造成 他人。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因 醉酒 、 滥用 麻醉 药品 或者 精神 药品 对 自己 的 行为 暂时 没有 意识 或者 失去 造成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一条 用人 单位 的 工作 人员 因 执行 工作 任务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用人 单位 侵权 责任.
劳务 派遣 期间 , 被 派遣 的 工作 人员 因 执行 工作 任务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接受 劳务 的 用工 单位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二条 个人 之间 形成 劳务 关系 , 提供 劳务 一方 因 劳务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接受 劳务 一方提供 劳务 一方 追偿。 提供 劳务 一方 因 劳务 受到 损害 的 , 根据 双方 各自 的 过错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提供 劳务 期间 , 因 第三 人 的 行为 造成 提供 劳务 一方 损害 的 , 提供 劳务 一方 有权追偿。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三条 承揽人 在 完成 工作 过程 中 造成 第三 人 损害 或者 自己 损害 的 , 定作人 不 承担 责任。 但是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九十 四条 网络 用户 、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利用 网络 侵害 他人 民事 权益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法律 另有 的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五条 网络 用户 利用 网络 服务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 权利 人 有权 通知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采取 、 屏蔽人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接到 通知 后 , 应当 及时 将该 通知 转送 相关 网络 用户 , 并 根据 构成 的连带 责任。
权利 人 因 错误 通知 造成 网络 用户 或者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依照 依照 其。。
第一千一百 九十 六条 网络 用户 接到 转送 的 通知 后 , 可以 向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提交 不 存在 侵权行为 声明。 应当 应当 不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接到 声明 后 , 应当 将该 声明 转送 发出 通知 的 权利 人 , 并 告知 其 向, 未 收到 权利 人 已经 投诉 或者 提起 诉讼 通知 的 , 应当 及时 终止 所 采取 的 措施。
第一千一百 九 十七 条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知道 或者 应当 知道 网络 用户 利用 其 网络 服务 侵害 他人 民事 权益 , 采取
第一千一百 九 十八 条 宾馆 、 商场 、 银行 、 车站 、 机场 、 体育 场馆 、 娱乐场所 等 经营 场所 、 公共 的 经营 者 、 管理者 或者 群众 性 活动 的 组织者 , 未尽 到 安全 保障 义务 义务,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因 第三 人 的 行为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第三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 经营 者 、 管理者 或者 组织者 到 安全补充 责任 后 ​​, 可以 向 第三 人 追偿。
第一千一百 九 十九 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在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学习 、 生活 期间 人身、 管理 职责 的 , 不 承担 侵权 侵权。
第一 千 二百 条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在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学习 、 生活 期间 受到 人身 , 学校 或者 其他 机构 机构 未尽 到 、 管理 职责 的 的 , 应当 承担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零 一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或者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在 幼儿园 、 学校第三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未尽 到 管理 职责 的 , 承担 的 补充 责任 幼儿园 、 学校
第四 章 产品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零 二条 因 产品 存在 缺陷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生产者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零 三条 因 产品 存在 缺陷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被 侵权 人 可以 向 产品 的 生产者 请求 ,
产品 缺陷 由 生产者 造成 的 , 销售 者 赔偿 后 , 有权 向 生产者 追偿。 因 销售 者 的 过错 产品.
第一 千 二百 零四 条 因 运输 者 、 仓储 者 等 第三 人 的 过错 使 产品 存在 缺陷 , 他人 损害 的 , 的 的 生产者 、 者 赔偿 后 , , 有权 向 第三 追偿。。
第一 千 二 百零五 条 因 产品 缺陷 危及 他人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 ,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 销售 者 承担 停止 侵害 、 排除 妨碍 、 消除 危险 等 侵权。。
第一 千 二百 零 六条 产品 投入 流通 后 发现 存在 缺陷 的 , 生产者 、 销售 者 应当 及时 采取 销售扩大 的 损害 也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依据 前款 规定 采取 召回 措施 的 , 生产者 、 销售 者 应当 负担 被 侵权 人 因此 支出 的 必要 费用。
第一 千 二 百零七 条 明知 产品 存在 缺陷 仍然 生产 、 销售 , 或者 没有 前 前 条 采取 有效 补救 措施.
第五 章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
第一 千 二 百零八 条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的 , 依照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 和 本法 的 有关 规定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 百零九 条 因 租赁 、 借用 等 情形 机动车 所有人 、 管理人 与 使用 人 不是 同一 人 时 ,责任 ; 机动车 所有人 、 管理人 对 损害 的 发生 有 过错 的 , 承担 相应 的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条 当事人 之间 已经 以 买卖 或者 其他 方式 转让 并 交付 机动车 但是 未 办理 登记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 一条 以 挂靠 形式 从事 道路 运输 经营 活动 的 机动车 ,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属于.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二 条 未经 允许 驾驶 他人 机动车 ,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机动车 一方 责任 的 的 机动车 使用 人 人 承担 赔偿 ; 机动车 所有人 、 管理人 对 损害 的 的发生 有 过错 的 , 承担 相应 的 赔偿 责任 , 但是 本章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三 条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机动车 一方 责任 的 , 先由 承保 强制 保险 的 保险机动车 商业 保险 的 保险 人 按照 保险 合同 的 约定 予以 赔偿 ; 仍然 不足 或者 没有 投保 机动车 商业 保险 的 由 由 侵权 人。。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四 条 以 买卖 或者 其他 方式 转让 拼装 或者 已经 达到 报废 标准 的 机动车 , 发生 交通事故 损害 的 , , 由 转让 人和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五 条 盗窃 、 抢劫 或者 抢夺 的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的 , 由 盗窃 、不是 同一 人 ,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机动车 一方 责任 的 , 由 盗窃 人 、 抢劫 人 或者 抢夺 与 与 机动车 使用 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保险 人 在 机动车 强制 保险 责任 限额 范围 内 垫付 抢救 费用 的 , 有权 向 交通事故 责任 人 人。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六 条 机动车 驾驶 人 发生 交通事故 后 逃逸 , 该 机动车 参加 强制 保险 的 , 由 保险参加 强制 保险 或者 抢救 费用 超过 机动车 强制 保险 责任 限额 , 需要 支付 被 侵权 人 人身 伤亡 的有权 向 交通事故 责任 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七 条 非 营运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无偿 搭乘 人 损害 , 属于 该 机动车 一方 的 , 应当 减轻 其 责任 责任 但是 机动车 使用 人 有 故意 故意 或者 过失 除外 除外
第六 章 医疗 损害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八 条 患者 在 诊疗 活动 中 受到 损害 , 医疗 机构 或者 其 医务 人员 有 过错 的 由 由 机构 机构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九 条 医务 人员 在 诊疗 活动 中 应当 向 患者 说明 病情 和 医疗 措施 需要情况 , 并 取得 其 明确 同意 ; 不能 或者 不宜 向 患者 说明 的 , 应当 向 患者 的 近 亲属 说明 ,.
医务 人员 未尽 到 前款 义务 , 造成 患者 损害 的 , 医疗 机构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二 十条 因 抢救 生命垂危 的 患者 等 紧急 情况 , 不能 取得 患者 或者 其 近 亲属 的 ,.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一条 医务 人员 在 诊疗 活动 中 未尽 到 与 当时 的 医疗 水平 相应 的 诊疗 义务 , 患者
: 千 二百 二十 二条 患者 在 诊疗 活动 中 受到 损害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 : : : :
(()) 法律 法律 、 法规 法规 、 规章 以及 其他 有关 诊疗 规范 的 规定 ;
(()) 或者 或者 拒绝 提供 与 有关 有关 的 病历 ; ;
(()) 、 、 伪造 、 篡改 违法 违法 销毁 病历。。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三条 因 药品 、 消毒 产品 、 医疗 器械 的 缺陷 , 或者 输入 不合格 的 造成 患者 损害.也 可以 向 医疗 机构 请求 赔偿。 患者 向 医疗 机构 请求 赔偿 的 , 医疗 机构 赔偿 后 , 有权 负有责任.
: 千 二百 二十 四条 患者 在 诊疗 活动 中 受到 损害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 : : : : :
(()) 或者 或者 其 近 亲属 不 配合 医疗 机构 进行 符合 诊疗 规范 的 诊疗 ;
(())) 人员 在 生命垂危 生命垂危 的 患者 等 紧急 情况 下 已经 到 到 诊疗 诊疗 义务 ;
(()) 当时 当时 的 医疗 水平 难以 诊疗
前款 第一 项 情形 中 , 医疗 机构 或者 其 医务 人员 也 有 过错 的 ,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五条 医疗 机构 及其 医务 人员 应当 按照 规定 填写 并 妥善 保管 住院 志 、 医嘱 、 检验
患者 要求 查阅 、 复制 前款 规定 的 病历 资料 的 , 医疗 机构 应当 及时 提供。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六条 医疗 机构 及其 医务 人员 应当 对 患者 的 隐私 和 个人 信息 保密。 患者 的 隐私 个人 信息 , 或者 或者 患者 公开 公开 其 病历 资料。。。 侵权。
第一 千 二百二 十七 条 医疗 机构 及其 医务 人员 不得 违反 诊疗 规范 实施 不必要 的 检查。
第一 千 二百二 十八 条 医疗 机构 及其 医务 人员 的 合法 合法 权益 法律 保护 保护。
干扰 医疗 秩序 , 妨碍 医务 人员 工作 、 生活 , 侵害 医务 人员 合法 权益 的 , 应当 依法 承担 法律 责任。。
第七 章 环境污染 和 生态 生态 破坏
第一 千 二百二 十九 条 因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侵权 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条 因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发生 纠纷 , 行为 人 应当 就 法律 规定 的 承担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一条 两个 以上 侵权 人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的 , 承担 责任 的 大小后果 所 起 的 作用 等 因素 确定。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二条 侵权 人 违反 法律 规定 故意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被 侵权 人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三条 因 第三 人 的 过错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的 , 被 侵权 人 可以 向 侵权 请求 赔偿 , 也 可以 向 第三 请求 请求 赔偿。 侵权 侵权 赔偿 , 有权 向 第三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四条 违反 国家 规定 造成 生态 环境 损害 , 生态 环境 能够 修复 的 , 国家 规定 机关 或者 法律 规定 的 组织 有权 侵权 人 在 合理 期限 内 承担 修复 内 内 内 在 在 期限未 修复 的 , 国家 规定 的 机关 或者 法律 规定 的 组织 可以 自行 或者 委托 他人 进行 修复 , 所需 费用 由 侵权 人。。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五条 违反 国家 规定 造成 生态 环境 损害 的 , 国家 规定 的 机关 或者 法律 规定 的 : :
(()) 环境 环境 受到 损害 至 修复 完成 期间 服务 功能 丧失 导致 的 损失 ;
(()) 环境 环境 功能 永久性 损害 造成 的 ;
(()) 环境 环境 损害 调查 、 鉴定 评估 等 费用 ;
(()) 清除 污染 、 修复 生态 环境 ;
(()) 损害 损害 的 发生 和 扩大 所 支出 的 合理 费用。
第八 章 高度 危险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六条 从事 高度 危险 作业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 十七 条 民用 核 设施 或者 运 入 运 出 核 设施 的 核 材料 核 事故 造成.武装冲突 、 暴乱 等 情形 或者 受害人 故意 造成 的 , 不 承担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 十八 条 民用 航空器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民用 航空器 的 经营 者 应当 承担 侵权 ; 但是 , 能够 证明
第一 千 二百 三 十九 条 占有 或者 使用 易燃 、 易爆 、 剧毒 、 高 放射性 、 强 腐蚀性 、 高致病性 高度 危险 物; 但是 , 能够 证明 损害 是 因 受害人 故意 或者 不可抗力 造成 的 , 不 承担 责任。 被 侵权 对 损害 发生 发生 重大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条 从事 高空 、 高压 、 地下 挖掘 活动 或者 使用 高速 轨道 运输工具 造成 他人 损害承担 责任。 被 侵权 人 对 损害 的 发生 有 重大 过失 的 , 可以 减轻 经营 者 的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一条 遗失 、 抛弃 高度 危险 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所有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所有人 高度 危险 物 交由 他人 管理 的 , 由 管理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 所有人 有 过错 过错的 , 与 管理人 承担 连带 连带。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二条 非法 占有 高度 危险 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非法 占有 人 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三条 未经许可 进入 高度 危险 活动 区域 或者 高度 危险 物 存放 区域 受到 损害 管理人 能够 证明 已经 足够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四条 承担 高度 危险 责任 , 法律 规定 赔偿 限额 的 , 依照 其 规定 , 但是 行为 人 故意 故意 重大 重大 过失 的 除外。
第九 章 饲养 动物 损害 损害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五条 饲养 的 动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动物 饲养 人 或者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 但是 , 能够 证明 损害 是 被 侵权 人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失 造成 减轻 减轻 减轻 承担 承担 或者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六条 违反 管理 规定 , 未 对 动物 采取 安全措施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动物 饲养 或者 管理人减轻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 十七 条 禁止 饲养 的 烈性 犬 等 危险 动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动物 饲养 人 或者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 十八 条 动物园 的 动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动物园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但是 , 能够.
第一 千 二百 四 十九 条 遗弃 、 逃逸 的 动物 在 遗弃 、 逃逸 期间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动物 原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条 因 第三 人 的 过错 致使 动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被 侵权 人 可以 向 饲养 饲养赔偿 后 , 有权 向 向 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五十 一条 饲养 动物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 尊重 社会公德 , 不得 妨碍 他人 生活。
第十 章 建筑物 和 物件 损害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二 条 建筑物 、 构筑物 或者 其他 设施 倒塌 、 塌陷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建设 与 施工 单位 承担 连带 责任 , 建设 单位 与 施工 单位 能够 证明 不 建设 建设 建设 除外 除外。单位 、 施工 单位 赔偿 后 , 有 其他 责任 人 的 , 有权 向 其他 责任 人 追偿。
因 所有人 、 管理人 、 使用 人 或者 第三 人 的 原因 , 建筑物 、 构筑物 或者 其他 设施 倒塌 、 造成 他人.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三 条 建筑物 、 构筑物 或者 其他 设施 及其 搁置 物 、 悬挂物 发生 脱落 、 坠落 造成 损害 , 所有人 、 。 所有人 、 管理人 或者 使用 人 赔偿 后 , 有 其他 责任 人 的 , 有权 向 其他 责任 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四 条 禁止 从 建筑物 中 抛掷 物品。 从 建筑物 中 抛掷 物品 或者 从 建筑物 上人 的 ​​, 除 能够 证明 自己 不是 侵权 人 的 外 , 由 可能 加害 的 建筑物 使用 人 给予 补偿 可能.
物业 服务 企业 等 建筑物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必要 的 安全 保障 措施 防止 前款 规定 情形 的 发生 ; 未 必要 的 保障 保障 的
发生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情形 的 , 公安 等 机关 应当 依法 及时 调查 , 查清 责任 人。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五 条 堆放 物 倒塌 、 滚落 或者 滑落 造成 他人 损害 , 堆放 人 不能 证明 自己 没有 过错 的 , 承担 承担 侵权。。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六 条 在 公共 道路 上 堆放 、 倾倒 、 遗撒 妨碍 通行 的 物品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七 条 因 林木 折断 、 倾倒 或者 果实 坠落 等 造成 他人 损害 , 林木 的 所有人 或者 管理人 证明 自己 没有 过错 过错 的 ,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八 条 在 公共 场所 或者 道路 上 挖掘 、 修缮 安装 地下 设施 等 造成 他人 损害 施工 人 不能
窨井 等 地下 设施 造成 他人 损害 , 管理人 不能 证明 尽 到 管理 职责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附 则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九 条 民法 所称 以上 "以上" 、 "以下" 、 "以内" 、 "届满" 。
2021 千 二百 六十 条 本法 1 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总则 同时 废止。。

Diese englische Übersetzung stammt von der NPC-Website. In naher Zukunft wird eine genauere englische Version, die von uns übersetzt wurde, auf dem China Laws Portal verfügbar se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