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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vilgesetzbuch von China: Buch IV Persönlichkeitsrechte (2020)

民法典 第四 编 人格 权

Art der Gesetze Recht

Ausstellende Stelle Nationalen Volkskongresses

Bekanntmachungstermin 28. Mai 2020

Datum des Inkrafttretens Jan 01, 2021

Gültigkeitsstatus Gültig

Geltungsbereich Landesweit

Thema (n) Zivilrecht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Herausgeber CJ Beobachter Xinzhu Li 李欣 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2020 年 5 月 28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第三 次))
第四 编 人格 权
第一 章 一般 规定
第九 百八 十九 条 本 编 调整 因 人格 权 的 享有 和 保护 产生 的 民事 关系。
第九 百 九十 条 人格 权 是 民事 主体 享有 的 生命 权 、 身体 权 、 健康 权 、 姓名 、 名称 权 、 肖像
除 前款 规定 的 人格 权 外 , 自然人 享有 基于 人身自由 、 、 尊严 产生 的 其他 人格 权益 权益。
第九 百 九十 一条 民事 主体 的 人格 权 受 法律 保护 ,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侵害。
第九 百 九十 二条 人格 权 不得 放弃 、 转让 或者 或者。
第九 百 九十 三条 民事 主体 可以 将 自己 的 姓名 、 名称 、 肖像 等 许可 他人 使用 , 但是 依照 法律 规定
第九 百 九十 四条 死者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 隐私 、 遗体 等 受到 侵害 的 其的 , 其他 近 亲属 有权 依法 请求 行为 人 承担 承担。
第九 百 九十 五条 人格 权 受到 侵害 的 , 受害人 有权 依照 本法 和 其他 法律 的 规定 请求 行为 承担.赔礼道歉 请求 权 , 不 适用 诉讼 时效 的 规定。
第九 百 九十 六条 因 当事人 一方 的 违约 行为 , 损害 对方 人格 权 并 造成 严重 精神 损害 , 损害 方 选择 请求 其 违约 违约 的 ,
第九 百 九 十七 条 民事 主体 有 证据 证明 行为 人 正在 实施 或者 即将 实施 侵害 其 人格责令 行为 人 停止 有关 行为 的 措施。
第九 百 九 十八 条 认定 行为 人 承担 侵害 除 生命 权 、 身体 和 健康 健康 外 外 人格 权.方式 、 后果 等 因素。
第九 百 九 十九 条 为 公共 利益 实施 新闻 报道 、 舆论监督 等 行为 的 , 可以 合理 使用 民事 的责任。
第一 千 条 行为 人 因 侵害 人格 权 承担 消除 影响 、 恢复 名誉 、 赔礼道歉 等 民事责任 的 , 应当 与 的 的 方式 方式 和 造成 的 范围 范围。。
行为 人 拒不 承担 前款 规定 的 民事责任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采取 在 报刊 、 网络 等 媒体 上 发布 或者 公布 生效 裁判 文书 等 方式 执行 , 的 的 费用 由 行为 人。。
第一 千 零 一条 对 自然人 因 婚姻 家庭 关系 等 产生 的 身份 权利 的 保护 , 适用 本法 第一 、权 保护 的 有关 规定。
第二 章 生命 权 、 、 权 和 和 健康
第一 千 零 二条 自然人 享有 生命 权。 自然人 的 生命 安全 和 生命 尊严 受 法律 保护。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侵害 他人 他人 的 生命 权。
第一 千 零 三条 自然人 享有 身体 权。 自然人 的 身体 完整 和 行动 自由 受 法律 保护。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侵害 侵害 他人 的 身体 权。
第一 千 零四 条 自然人 享有 健康 权。 自然人 的 身心健康 受 法律 保护。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侵害 他人 健康 健康。。
第一 千 零 五条 自然人 的 生命 权 、 身体 权 、 健康 权 受到 侵害 或者 处于 其他 危难 情形 的 , 法定 救助 义务
第一 千 零 六条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有权 依法 自主 决定 无偿 捐献 其 人体 细胞 、 人体 组织 人体 器官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依据 前款 规定 同意 捐献 的 , 应当 采用 书面 形式 , 也 可以 订立 遗嘱。
自然人 生前 未 表示 不 同意 捐献 的 , 该 自然人 死亡 后 , 其 配偶 、 成年 子女 、 父母 可以 共同 决定 , ,
第一 千 零七 条 禁止 以 任何 形式 买卖 人体 细胞 、 人体 组织 、 人体 器官 、 遗体。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买卖 行为 行为。
第一 千 零八 条 为 研制 新药 、 医疗 器械 或者 发展 新 的 预防 和 治疗 方法 , 需要 进行 临床 的 , 应当 依法 经 相关 主管监护人 告知 试验 目的 、 用途 和 可能 产生 的 风险 等 详细 详细 , 并 经 其 书面 同意 同意。
进行 临床 试验 的 , 不得 向 受试者 收取 试验 费用。
第一 千 零九 条 从事 与 人体 基因 、 人体 胚胎 等 有关 的 医学 和 活动 活动 , 遵守 法律 、.
第一 千 零 一 十条 违背 他人 意愿 , 以 言语 、 文字 、 图像 、 肢体 行为 等 方式 对 他人 实施 性 的 , 受害人 受害人 有权 依法 行为 人 承担。。
机关 、 企业 、 学校 等 单位 应当 采取 合理 的 预防 、 受理 投诉 、 调查 处置 等 措施 , 防止 和 利用
第一 千 零 一 十 一条 以 非法 拘禁 等 方式 剥夺 、 限制 他人 的 行动 自由 , 或者 非法 搜查 他人 的 , 受害人
第三 章 姓名 权 和 和 名称
第一 千 零 一 十二 条 自然人 享有 姓名 权 , 有权 依法 决定 、 使用 、 变更 或者 许可 他人 使用 自己 姓名 姓名 但是 但是 不得 违背 公 良 良。。
第一 千 零 一 十三 条 法人 、 非法 人 组织 享有 名称 权 , 有权 依法 决定 、 使用 、 变更 、 或者 许可 他人 他人 使用 自己 的。。
第一 千 零 一 十四 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以 干涉 、 盗用 、 假冒 等 方式 侵害 他人 的 姓名 权 名称 名称。。
第一 千 零 一 十五 条 自然人 应当 随父 姓 或者 母 姓 , 但是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 :
(()) 其他 其他 直系 长辈 血亲 的 姓氏
(())) 法定 扶养 人 以外 的 人 扶养 而 选取 扶养 人 姓氏 ;
(()) 不 不 违背 公 序 良 俗 的 其他 正当 理由。
少数民族 自然人 的 姓氏 可以 遵从 本 民族 的 文化 传统 和 和。
第一 千 零 一 十六 条 自然人 决定 、 变更 姓名 , 或者 法人 、 非法 人 组织 决定 变更 、 转让.
民事 主体 变更 姓名 、 名称 的 , 变更 前 实施 的 民事 法律 行为 对其 具有 法律 约束力。
第一 千 零 一 十七 条 具有 一定 社会 知名度 , 被 他人 使用 足以 造成 公众 混淆 的 笔名 、 、 。
第四 章 肖 像 权
第一 千 零 一 十八 条 自然人 享有 肖像 权 , 有权 依法 制作 、 使用 、 公开 或者 许可 他人 使用 自己 的 肖像。
肖像 是 通过 影像 、 雕塑 、 绘画 等 方式 在 一定 载体 上 所 反映 的 特定 自然人 可以 被 识别 的 外部 形象。
第一 千 零 一 十九 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以 丑化 、 污损 , 或者 利用 信息 技术 手段 等肖像 , 但是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除外
未经 肖像 权 人 同意 , 肖像 作品 权利 人 不得 以 发表 、 复制 、 发行 、 出租 、 展览 等 方式 或者
: 千 零二 十条 合理 实施 下列 行为 的 , 可以 : : : : : :
(()) 个人 个人 、 艺术 欣赏 、 课堂 教学 教学 或者 , 在 必要 范围 内 使用 肖像 权 人 已经 公开 的 ; ;
(())) 实施 新闻 , , 不可避免 地 制作 、 使用 、 公开 权 权 的 的 肖像 ;
(())) 依法 履行 职责 国家 机关 机关 在 必要 范围 制作 、 使用 、 、 公开 肖像 权 的 肖像 ; ;
(()) 展示 展示 特定 环境 , 不可避免 地 地 制作 使用 、 公开 肖像 权 人 的 的 ; ;
(()) 维护 公共 利益 或者 肖像 权 人 人 合法 权益 制作 、 使用 、 公开 肖像 权 人 的 肖像 的 其他。。
第一 千 零 二十 一条 当事人 对 肖像 许可 使用 合同 中 关于 肖像 使用 条款 的 理解 有争议 的 , 应当 作出 有 肖像 肖像 权 人 的 解释。
第一 千 零 二十 二条 当事人 对 肖像 许可 使用 期限 没有 约定 或者 约定 不 明确 的 , 任何 一方 可以 随时 解除 肖像 许可 使用 合同 , 但是 在 在 合理
当事人 对 肖像 许可 使用 期限 有 明确 约定 , 肖像 权 人 有 正当 理由 的 , 可以 解除 肖像 使用的 事由 外 , 应当 赔偿 损失。
第一 千 零 二十 三条 对 姓名 等 的 许可 使用 , 参照 参照 肖像 许可 使用 的 有关 规定 规定。
对 自然人 声音 的 保护 , 参照 适用 肖像 权 保护 的 有关 规定。
第五 章 名誉 权 和 和
第一 千 零 二十 四条 民事 主体 享有 名誉 权。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以 侮辱 、 诽谤 等 方式 侵害 他人 的 名誉。。
名誉 是 对 民事 主体 的 品德 、 声望 、 才能 、 信用 等 的 社会 评价。
第一 千 零 二十 五条 行为 人为 公共 利益 实施 新闻 报道 、 舆论监督 等 行为 , 影响 他人 名誉 , 不 承担 :
(()) 捏造 、 歪曲 ;
(()) 他人 他人 提供 的 严重 失实 内容 未尽 到 合理 核实 义务 ;
(()) 侮辱性 侮辱性 言辞 等 贬损 他人 名誉
: 千 零 二十 六条 认定 行为 人 是否 尽 到 前 条 第二 项 规定 的 : : : : : : :
(()) 内容 来源 的 可信度
(()) 明显 明显 可能 引发 争议 的 内容 是否 进行 了 必要 的 调查 ;
(()) 内容 的 时限 性
(()) 与 与 公 序 良 俗 的 关联 性 ;
(()) 受害人 名誉 受 贬损 的 可能性
(()) 核实 能力 和 核实 成本
第一 千 零二 十七 条 行为 人 发表 的 文学 、 艺术 作品 以 真人真事 或者 特定 人为 描述 对象 , 含有。
行为 人 发表 的 文学 、 艺术 作品 不 以 特定 人为 描述 对象 , 仅 其中 的 情节 与 该 特定 人 情况 相似 的 的 , 不 承担。。
第一 千 零二 十八 条 民事 主体 有 证据 证明 报刊 、 网络 等 媒体 报道 的 内容 失实 , 侵害 名誉 权 的 , 有权 请求 该 媒体 及时 更正 更正 或者 删除 等 必要。。
第一 千 零二 十九 条 民事 主体 可以 依法 查询 自己 的 信用 评价 ; 发现 评价 评价 的 , 有权 提出.应当 及时 采取 必要 措施。
第一 千 零三 十条 民事 主体 与 征信 机构 等 信用 信息 处理 者 之间 的 关系 , 适用 本 编 有关 个人 保护 的 规定 和 其他 其他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有关。
第一 千 零 三十 一条 民事 主体 享有 荣誉权。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非法 剥夺 他人 的 荣誉 称号 , 不得 诋毁 贬损 贬损 他人 的 荣誉。
获得 的 荣誉 称号 应当 记载 而 没有 记载 的 , 民事 主体 可以 请求 记载 ; 获得 的 荣誉 称号 记载 错误 , , 主体 主体 可以 请求 更正。
第六 章 隐私权 和 个人 个人 信息
第一 千 零 三十 二条 自然人 享有 隐私权。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以 刺探 、 侵扰 、 泄露 、 公开 等 方式.
隐私 是 自然人 的 私人 生活 安宁 和 不愿 为 他人 知晓 的 私密 空间 、 私密 活动 、 私密 信息。
: 千 零 三十 三条 除 法律 另有 规定 或者 权利 人 明确 同意 外 , : : : : : : : :
(()) 电话 电话 、 、 即时 通讯 工具 工具 、 电子邮件 传单 等 方式 侵扰 侵扰 他人 的 私人 生活 安宁 ;
(()) 、 、 拍摄 、 窥视 他人 的 住宅 、 宾馆 房间 等 私密 空间 ;
(()) 、 、 窥视 、 窃听 、 公开 他人 的 私密 活动 ;
(()) 、 、 窥视 他人 身体 的 私密 ;
(()) 处理 他人 的 私密 信息
(()) 以 其他 方式 侵害 他人 的。
第一 千 零 三十 四条 自然人 的 个人 信息 受 法律 法律。
个人 信息 是以 电子 或者 其他 方式 记录 的 能够 单独 或者 与 其他 信息 结合 识别 特定 自然人 的信息 、 行踪 信息 等。
个人 信息 中 的 私密 信息 , 适用 有关 隐私权 的 规定 ; 没有 规定 的 , 适用 有关 个人 信息 保护 的 规定。
第一 千 零 三十 五条 处理 个人 信息 的 , 应当 遵循 合法 、 正当 、 必要 原则 , : : : : : : :
(())) 该 自然人 其 其 监护人 同意 , 但是 法律 、 行政 另有 另有 的 的 除外 ;
(()) 公开 处理 信息 的 规则
(()) 处理 处理 信息 的 目的 、 方式 和 范围 ;
(()) 违反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和 双方 的 约定。
个人 信息 的 处理 包括 个人 信息 的 收集 、 存储 、 使用 、 加工 、 传输 、 提供 、 公开 等。
: 千 零 三十 六条 处理 个人 信息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 : :
(()) 该 该 自然人 其 其 监护人 同意 的 范围 内 合理 实施 的 ; ;
(()) 处理 处理 自然人 自行 公开 的 或者 其他 已经 已经 公开 的 信息 , 但是 该 自然人 明确 拒绝 或者 处理 该
(()) 维护 维护 公共 利益 或者 自然人 自然人 合法 权益 , 合理 实施 其他 其他。。
第一 千 零三 十七 条 自然人 可以 依法 向 信息 处理 者 查阅 或者 复制 其 个人 信息 ; 发现 信息 有 错误 , 有权 提出 异议 并 并 请求 采取 更正 等 必要。
自然人 发现 信息 处理 者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双方 的 约定 处理 其 个人 信息 的 , 有权 信息 处理 者 者 及时。。
第一 千 零三 十八 条 信息 处理 者 不得 泄露 或者 篡改 其 收集 、 存储 个人 个人 信息 未经 自然人 同意.
信息 处理 者 应当 采取 技术 措施 和 其他 必要 措施 , 确保 其 收集 存储 的 的 信息 信息 ,规定 告知 自然人 并向 有关 有关 部门 报告。
第一 千 零三 十九 条 国家 机关 、 承担 行政 职能 的 法定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对于 履行 职责 中 知悉 的 的 隐私 和 个人 个人 , 予以

Diese englische Übersetzung stammt von der NPC-Website. In naher Zukunft wird eine genauere englische Version, die von uns übersetzt wurde, auf dem China Laws Portal verfügbar sein.